未成年人可否受僱?
本欄上次以簡明的答問方式介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今集將繼續以答問方式,介紹關於未成年人可否受僱的規定,讓家長可以了解多一點。
問:未成年人可以受僱嗎?
答:一般情況下,受僱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即未成年人要年滿十六歲才可以工作。不過,僱主必須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為其提供適當職業培訓,並須特別預防發生妨礙未成年僱員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的任何情況。
問:只有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受僱嗎?
答:不一定,法律規定三種例外情況,包括:一、未滿十六歲且已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且僱主已預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經該局聽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意見並獲批准;二、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工作,即做“暑期工”;三、只要取得第一點所指的批准,且在不影響上學的情況下,任何年齡的未成年人均可被僱用從事文化、藝術或廣告性質的活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廿六條及第廿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