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智力缺陷原告業權兼敲詐 險令司法機關變幫兇
兩騙徒判刑上訴遭駁回
【本報消息】有智商較低人士疑遇人不熟,吐露私人秘密,並持有所住單位業權,結果屢次被索款敲詐;向司警報案,又竟被對方誣衊收取樓款後不交樓,由原告變被告。最終初院法官將兩名騙徒定罪,分別判監三年九個月、三年三個月,二人早前上訴至中級法院,亦被駁回。
騙借錢參賭全輸清
法院前日發佈一則消息,是一宗發生在一個智力低下人士身上的騙案。二○一五年,受害人在和兩個“朋友”(其中一個是案中第二被告)聊天時,透露自己和一個有男朋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不料被要脅交出“掩口費”。單純的他答應付錢,該兩個“朋友”繼續誣衊他向老闆打小報告,導致另一個朋友失去工作。兩次被索取共七萬五千元的“賠償”,受害人不夠錢支付,但有所住單位的一半業權,兩個“朋友”知道後,再策劃誘使受害人借錢賭博的騙局。
先是讓受害人倉促地簽下一份二百萬港元的出售涉案單位一半業權的預約買賣合同,一份已收取二百萬港元樓款的收據,一份授權給一個男子(首被告,由第二被告等人找來)可代其出售單位一半業權的授權書。但被帶去賭博時,受害人只收到一百萬港元的籌碼,過程中第二被告和借款的男子下注,最終全數輸光。受害人其後多次被催促還錢,將事件告知父親後,在同年到司警局報案。
受害人原告變被告
事件曝光,包括首兩名被告在內的三人竟然反告受害人詐騙,指已向受害人支付二百萬元,對方卻將單位一半業權售予他人(上述事後受害人將單位一半份額轉予父親名下),並提起民事訴訟以取得有關業權。這使受害人和其父親,由原告變被告。民事案“原告”(本刑事案其中一個被告)多番透過律師提出庭外和解,賠償額由一百萬減至十萬元,父親最後同意。為處理該民事訴訟,父親合共支付了約二十萬元及相關訴訟費用。
首被告被初院判刑三年九個月(詐騙和三項偽造文件),次被告被判刑三年三個月(勒索和兩項詐騙)。
首被告在上訴中提出,案中沒有其教唆他人,及要求被害人製作授權書的證據,而偽造文件是詐騙的手段,前者應被後者吸收,不應獨立判處。次被告表示自己是協助受害人找人借錢賭博,但不論如何,他都沒有參與商討借款的條件。案發時其年僅十九歲,請求輕判。
詭計多端手段惡劣
檢察院對上訴發表意見時提到,如非最終能證實受害人智力低下,有關刑事偵查程序難以開展及最終還被害人清白。本案被告非常惡劣,利用受害人的智力缺陷施以詭計,更大膽地將特區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變作其犯罪工具,險令其淪為“幫兇”,不判處實際徒刑實在難以服眾。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首嫌犯與其他嫌犯分工合作欺騙被害人,在受害人被騙相信自己欠下嫌犯等人金錢及承諾清還之際,已經符合了令其受騙作出足以導致其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而有關的文件並非是其等詐騙的必不可少的工具,也不是其等實施詐騙的唯一不可或缺的詭計。
上訴理由全不成立
在受害人無法還錢時,利用相關的文件轉移受害人的財產獲得不正當利益,首嫌犯的行為無疑是兩個犯罪行為,分別構成了其所被判處的詐騙和偽造文件的犯罪。首嫌犯所實施偽造文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是獨立存在的,並非為實現詐騙的目的而偽造文件。故此,關於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為表面競合關係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應予以駁回。至於他們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合議庭經逐一審理後均裁定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