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外地僱員勞動合同的規定
小麗正向政府部門申請聘用外地僱員,她聽朋友説,當獲批聘用許可後,僱主必須與外地僱員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對此,小麗想知道如果沒有以書面訂立,有甚麼法律後果?訂立外地僱員勞動合同在形式和內容上有沒有甚麼要求?
對於小麗的問題,首先,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地僱員的勞動合同可在僱主獲給予聘用許可前,或非本地居民獲給予以僱員身份逗留的許可前訂立,但僅在同時具備兩者許可的情況下,合同方可產生效力。
而訂立外地僱員勞動合同的形式方面,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僱主必須與外地僱員以書面方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果不以書面方式訂立,有關合同可被撤銷。
不過,如果僱員已經開始提供工作,僱主就不得以合同屬可撤銷對抗該僱員,而應支付僱員已提供工作的報酬和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如果僱主非以書面方式與外地僱員訂立勞動合同,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對有關僱主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科處全部或部分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附加處罰。
除須以書面訂立外地僱員合同外,《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該書面合同必須載明下列事項:一、合同各方的詳細身份資料;二、合同各方的住所;三、僱員的職級或職務及有關報酬;四、工作地點;五、正常工作時間及時段;六、合同的生效日期;七、訂立合同的日期。如果合同中欠缺第六項規定的合同生效日期的事項,則合同由同時具備聘用許可及以僱員身份逗留的許可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果是欠缺其他須載明的事項,僱員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提出撤銷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當僱主取得聘用許可後以書面方式與外地僱員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合同欠缺上述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除第六項外其他各項所規定的任一事項,則可以按涉及的每一名僱員,對有關僱主處五百至一千澳門元的罰款。
註:本文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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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