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案七人上訴
黎智英等四人獲減刑
【香港中通社十四日電】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香港維園非法集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此前被判囚八至十八個月不等,各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十四日十時宣判,其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判決。至於參與非法集結,則維持原判,四名原先未獲緩刑被告,由於部分控罪被撤銷,均獲准減刑。其中黎智英獲減刑三個月,即刑期由一年減至九個月。
七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正因其他案被扣押的黎智英及須出席另案聆訊的梁國雄未有到庭,已服刑的何秀蘭亦未有到庭。仍被還押的李卓人及何俊仁被押解到庭應訊,李柱銘及吳靄儀亦到庭應訊。
控罪指,七人於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案件經審訊後七人均被裁定罪成。
黎智英及李卓人被判囚十二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十八及八個月。四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由於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改判監九個月,李卓人改判監六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則改判監十二個月及五個月。
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十二個月,李柱銘被判監十一個月,三人均獲判緩刑兩年,均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