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聚碳酸酯存傾銷
【據新華社北京十四日電】商務部十四日發佈二○二三年第三十號關於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據該公告,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產業受到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二○二二年第三十五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大陸聚碳酸酯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大陸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須徵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各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聚碳酸酯可用於電子電器、板材/薄膜、汽車、光學、包裝、醫療器械、安全防護等諸多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