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理大逐步引入講座教授
研究教授帶領科研團隊做出應用成果
【本報消息】澳門大學設有“講座教授”,審議中的旅遊學院法案也計劃引入“講座教授”,為何理工大學只引入較低級的“研究教授”?這是立法會一常會的問題,主席李靜儀與政府代表開會後表示,政府表示希望理大“一步步來”,但會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
教學人員六級別
理工大學和旅遊學院的法案都在立法會一常會細則性討論中,一常會昨日邀請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等政府代表開會討論理大法案,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兩部法案都是政府為讓兩校在學術發展、運作、人員管理上更具彈性和有效而制訂,並為引入國際知名學者來澳教學及研究。不過理大法案未有如旅遊學院引入“講座教授”,而是引入“研究教授”,使理大將來的教學人員分為研究教授、研究副教授、教授、副教授、講師、實習講師六個級別。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表示,“講座教授”是高等院校學術人員的最高職階,一般為吸引重大影響、頂尖人士而設,澳大、旅遊學院已發展到一定階段,有條件設立最高職階級別,而理大仍需要時間發展不同學科,希望“一步步來”。理大引入的“研究教授”為開展科研工作、促進教學,帶領科研團隊做出應用型成果。委員會認為可先在法律上創造條件,理大再因應發展情況去聘請相關教授,否則可能幾年後又要修法。政府代表表示會進行研究。
“研究教授”的薪酬建議不受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政府回應委員會表示,相關薪酬會低於澳大講座教授薪酬標準,並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通則訂定。
政府代表向委員會介紹,理大現行人員制度優於勞工法,將來的人員通則適用私法勞動制度,也肯定會優於勞工法。現職人員過渡到新通則時,政府明確表示,原有年假、缺勤、薪酬、津貼及補助都不會減少,義務和職務內容也保持不變。此外,委員會關注將來人員的申訴機制、評核等問題,法案關於人員制度僅有五條條文,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將如何完善現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