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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1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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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師涉詆毀校方緩刑賠八萬

前教師涉詆毀校方緩刑賠八萬

【本報消息】新華學校前教師在網上發帖文,指校內教師傳閱兒童色情影片。該校其後入稟法院指相關言論構成“公開及詆毀”,並向前教師索償二十萬元。初級法院昨宣判裁定被告罪成,法官分析影片內容認為不屬色情影片,文中多處內容不正確,被告以譁眾取寵方式編寫帖文。質疑被告聲稱保護兒童利益,但沒有作出關心相關學生的行為,發帖時間在事發後一年多、三月招生時,並非偶然。判監禁一年,緩刑兩年,並向辦學實體賠償八萬元。被告當庭表示一定會上訴。

教師傳閱非色情影片

案情顯示,二○二二年三月廿五日,郭姓被告於臉書某討論區發佈一則關於“某惹火學校的十幾位老師公開欣賞學生裸露影片,再踢學生出校”的帖文,當中提到“學生只是換取教局經費之工具”、“難怪有人不甘受辱,放火燒母校”。帖文中附上檢舉信,指已舉報某校“若干老師在校傳閱兒童色情影片……學生於嘉應花園天台玩耍,其間有同學拿出手機拍攝其他同學的私處,影片中超過六位學生的陰部和面貌清晰可見”。

關鍵的影片是否含色情成分,法官表示,有裸露下體鏡頭不一定屬色情影片,正如有裸露鏡頭的電影不一定是色情電影。具體要從場景、肢體動作等分析有否傳達性意念、挑起性意識,涉案影片沒有出現撫摸、親吻行為,並且僅有一位學生露出下體,時間約一秒,拍攝時在走動,有一定距離,被告也完全忽略當時學生是在天台玩耍,對露下體人數、地點等描述都不正確,質疑被告是要讓讀者混淆、有否看過相關影片。又結合分析本地適用的相關國際公約、刑法、社會對色情的概念,認為影片不屬色情影片,被告是斷章取義、偷換概念。

被告未支援相關學生

法官聽取多名證人口供,也未能證明有超過十位老師曾經觀看相關影片。班主任收到影片後傳至校內行政群組,未見有不妥之處;相關老師協助處理事件,也未見與公開傳閱有關。根據校方對十位相關學生的紀錄,顯示他們沒有因為天台事件而被踢出校,部分學生因其他事被要求離開,有五位學生原校升學,兩位自願退學。

法官指,被告提到“惹火學校”、放火燒母校事件,以及在帖文的留言,無疑會令讀者意會到是新華學校。

對於被告聲稱發帖是為實現正當利益(保護兒童利益),法官也不信納,指他不僅沒有向相關學生提供任何支援、輔助,天台事件發生在二○二○年十一月,被告卻在二○二一年六月約滿離職半年後、三月招生的時間發帖,顯然不是出於偶然。卷宗資料顯示,被告離校前曾經遭到家長、學生投訴。法官認為被告是以伸張正義之名,故意挑起言論,令輔助人(學校)受到網絡公審。

實際損學校名譽觀感

賠償方面,法官指帖文對學校的影響雖然難以量化,但不代表無帶來實際侵害,確實侵害學校的名譽及觀感。“澳門時事討論區”、“高登”都有不少網民評論事件,輔助人提到有原本準備入讀的學生家長反映因為事件而不選擇該校,也有學生因而退學。

法官裁定被告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指他以譁眾取寵方式編寫帖文,至今未反省,判刑一年,緩刑兩年,要向輔助人賠償八萬元附加法定利息,在判決確定的一個月內在中葡文報章刊登由法庭整理的部分裁判內容,支付九千一百元(十個計算單位)司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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