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下調行政違法罰款金額
企業公開發債改“註冊制度”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討論政府的最新工作文本及書面回覆內容,政府大幅下調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上限由一千萬降至三百萬或五百萬元。
更方便兼監管無少
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計劃在下周二(二十五日)簽署法案意見書。陳澤武總結會議內容,法案將企業公開發行債券的申請,由金管局審議、再由行政長官批核的“審批制度”,改為“註冊制度”,簡化債券發行流程,但是否足夠嚴謹,能夠保障投資者?根據政府書面解釋,改變後發行債券仍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包括承銷機構及受託機構均會提出監管要求,其中承銷機構應對發行公司狀況、負債情況等作充分調查,所以是“方便咗,監管無少”。
新文本大幅下調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對普通行政違法行為由罰款兩萬至一千萬元,改為兩萬至三百萬元;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由罰款五十萬至一千萬元,改為五十萬至五百萬元;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干擾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定或正常運作,又或嚴重影響金管局對有關實體的財務或經營狀況的全面掌握判斷,可被罰款五百萬至一千萬元。陳澤武表示,雖然罰金下調,但整體制度仍比現時嚴格,認為仍具有阻嚇力。
金融創新需不反對
陳澤武指出,根據政府資料,法案通過後將有四家“金融機構”重新定義種類,現為非銀行信用機構的“澳門通”, 兩家金融中介公司“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分行”、“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都會變為“其他金融機構”;現為銀行的“海通銀行澳門分行”將變成“有限制銀行”。
陳澤武提到,“信用機構”在獲許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又或推出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包括金融創新,需預先取得金管局的“不反對意見”,原文本是“通知”,“即係嚴謹咗”。
法案規範了“信用機構”的業務內容。對於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原文本的第三條第二款,郵政儲金局、金融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法律訂定的其他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由專有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