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倡澳借鑑星港臨時仲裁
【本報消息】澳門仲裁協會會長郭頴玫表示,中國仲裁法自制訂至過去的二十七年只進行兩次小幅度修改,而近年為配合仲裁現代化發展進行全面修改,且二○二一年之仲裁法修改草案中明確規定允許在涉外商業糾紛中進行臨時仲裁,使中國仲裁法和國際商業仲裁最佳實踐相結合。
適合處理商業糾紛
郭頴玫介紹,大多數仲裁友善之國家均允許爭議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選擇合適的仲裁形式、規則、地點及仲裁員,以發揮仲裁應有的作用及優勢並吸引爭議當事人選擇該國家或地區作為仲裁地。事實上,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更具彈性及保密性的優勢,故十分適合處理商業糾紛,並在營造良好的國際營商環境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當前大灣區的仲裁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且隨着國家仲裁法的修改,推進涉外仲裁服務發展亦為大勢所趨。事實上,鄰埠香港及新加坡均已是國際知名的仲裁服務中心,如何借鑑該等成功實踐經驗無論對內地還是澳門亦有參考價值。即使澳門的法律制度與香港或新加坡的普通法系並不一樣,但仍有許多值得借鑑之處,其中包括臨時仲裁的推動,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實踐以及仲裁設施及配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