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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7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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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繳納重建樓宇相關的費用

豁免繳納重建樓宇相關的費用

第一八 / 二○二二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下稱“都更法”)就樓宇重建訂定了豁免繳納稅費、公證手續費和登記手續費的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如業主實施樓宇重建時符合“都更法”及“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的規定,可獲豁免繳納以下費用:

一、因訂立重建協議所產生的財產移轉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取得印花稅、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

二、因訂立重建協議而產生的公證手續費;

三、因作出“都更法”第十二條所指物業登記(例如訂立重建協議的公證書)而產生的登記手續費(僅適用於原業主取得的獨立單位數目不超出重建前其原有的獨立單位數目的情況)。此外,如果業主並非一開始就同意樓宇重建並簽署重建協議的公證書,而是在進入必要仲裁程序前透過訂立公證書的方式嗣後加入重建協議及倘有的委任合同,在這情況下就不能豁免有關登記手續費。

對於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的重建,“都更法”第卅七條規定,都更公司獲豁免繳納因實施重建而產生的財產移轉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取得印花稅、特別印花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但僅限於為完成相關重建項目所必需作出的移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八/二○二二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十二、十五及卅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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