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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0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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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及使用重建樓宇款項規定

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關於管理及使用重建樓宇款項規定

樓宇重建需要動用大量資金,如何管理及使用這筆資金對於重建樓宇的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來說是非常重要。為此,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為重建款項的使用訂定了指導性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都更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自取得全體業主同意重建之日起,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尤其可以設立信託,又或開立專門的銀行帳戶,以管理及使用因執行重建而透過尤其借貸或其他方式籌集的款項。

如果選擇以設立信託的方式管理及使用重建款項,根據現行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規定,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必須以私文書方式和法定可以擔任受託人的機構(包括:由法律所規範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根據特別法規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訂立信託合同,並依照合同條款使用及管理有關款項,而有關信託存續期須至少至擬重建樓宇獲主管實體發出使用准照之日。

如果選擇以開立專門銀行帳戶方式管理及使用重建款項,須依照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訂定的管理規則使用有關款項,尤其是涉及提取款項的規定。

假如信託財產或銀行帳戶的總金額,不足以支付執行重建所需的負擔,則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須按各自單位相應負擔的份額比例補足總金額所欠的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信託和開立專門銀行帳戶管理和使用重建款項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單位的準業主是可以使用有別於上述兩種方式管理和使用重建款項,但最重要是確保重建款項得到適當保障,以及依法和正確的使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32條;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第3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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