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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7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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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批勞局適法流於文義

完成帶津培訓自行找到工作被認定不成功就業

廉署批勞局適法流於文義

【本報消息】有參與“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的學員,在完成勞工局課程後自行找到工作,但勞工局卻以投訴人無在期限內提交“M2職業稅登記表”為由,認定其不屬成功就業,從而不向其發放全額培訓津貼。廉署調查後認為在適法時不應流於文義解釋,而偏離政策立法的初心,勞工局從善如流向投訴人補發有關培訓津貼的差額。

在行政申訴方面,廉署在年報中表示,隨着電子政務的發展,署方逐步完善網上投訴系統,把投訴須知、投訴/檢舉内容、文件提交或補交、進度查詢等基本功能整合,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申訴渠道。去年廉署行政申訴範疇新開立的個案共一百七十一宗中,專案調查卷宗佔一百六十九宗,新開立或轉成全面調查卷宗有兩宗;當中,有半數是透過網上投訴系統所接收的投訴或檢舉。另外,連同前年度轉入的案件,廉署完成調查並作歸檔處理的行政申訴調查卷宗共二百○八宗。

廉署:已滿足條件

廉署年報共公佈十一宗專案調查,其中一宗涉帶津培訓課程,廉署調查證實,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帶津培訓課程後,並未在勞工局進行求職登記而選擇自行求職,但在兩個月內成功應聘並跟僱主簽署了勞動合同。

廉署認為,“帶津培訓計劃”乃特區政府推出的經援措施,立法原意是藉着津貼發放紓緩受疫情影響而失業人士的經濟壓力,因此,在適法時不應流於文義解釋,而偏離政策立法的初心。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培訓課程後,既已表現出積極的就業意慾,且在法定期間內成功自行找到工作,亦向局方提交了其他可證明學員就業的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副本,應已滿足了“成功就業”的文義與歷史要素下解釋的法定條件,應獲發放全額津貼,且不妨礙權限當局仍具有採取其他其認為更有效的監督措施,包括可要求投訴人補交當局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以確保投訴人在獲得全額津貼後確實仍然就業。

勞局接納補發津貼

勞工局接納廉署意見,同意從文義上有條件放寬對“成功就業”的理解,在發放津貼的事宜上適宜採取對學員較有利的方向作處理,最終接納投訴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正式入職的文件證明,並向投訴人補發有關培訓津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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