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應設多少名安管人員?
為配合建築業發展及保障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特區政府制訂第二/二○二三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律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生效,當中訂定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該法律規定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必須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方可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職務。
同一工地內每日的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僱用最少一名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督導員;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同時僱用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此外,承造商須按工作人員總數的遞增而僱用至少相應數目且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