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博彩信貸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下午一般性通過《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旨在訂定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範圍內的信貸業務,主要包括可從事信貸業務實體與相應權利義務,以及完善權限部門的監察與處罰制度。
繼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以及制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後,政府同步開展《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重新草擬《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
按照法案規定,可從事信貸業務的實體,在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業務時作出的事實,不會構成“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但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關係,仍適用《民法典》的一般法律制度,包括涉及借貸利息的規範、債務不履行,又或合同的解除等。
從事信貸另訂合同
《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主要規範的內容包括:
一、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規定博彩中介僅可向一家承批公司提供服務的要求,法案明確規定博彩中介須與其訂立博彩中介合同的承批公司,透過訂立另一份獨立合同,方可獲准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業務,即信貸實體僅為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
二、同樣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其中所訂定的管理公司,已與當年制定信貸法時所指的“管理公司”不同。為此,法案不再接受管理公司透過與承批公司訂立合同,代表承批公司就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業務訂立合同或作出法律上的行為。
訂定違反義務後果
三、新增有關承批公司與博彩中介之間訂立從事博彩信貸業務的合同、有代理權的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權的代辦商合同的規範,包括訂定合同條款的要件,以及合同修改和終止的處理程序。
四、為提高監察博彩信貸行為的力度,訂定信貸實體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有關規定延伸適用於作為承批公司從事信貸業務的代理人或有代理權代辦商的博彩中介。
五、完善監察機制,法案新增監察職權、公共當局的權力、保全措施,以及處罰制度等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