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範遏制外來干涉 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國安法修訂案全票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討論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全部條文均獲得參與表決的三十二名議員全票通過,法案將自公佈翌日生效。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介時表示,負責細審法案的一常會認同修法後,能夠達到提升該法律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礎、主幹和核心的立法目標,從而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尊重傳統保障人權
李靜儀概述委員會審議時的關注重點,在平衡打擊危害國安犯罪與保障居民合法權益方面,政府向委員會表示,法案是基於“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兩大原則訂定,能夠體現保障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兩大原則貫穿整部法案,並舉例在多個條文有所體現。
今次修法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讓《維護國家安全法》實現與內地、香港特區相關法律同等的維護水平,以便將來維護國家安全嚴格執行相同標準。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將按統一標準持續深化與內地、香港特區的國安合作,致力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顚覆分裂趨非暴力
法案建議修改現行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由於有關罪行的犯罪型態已呈現非暴力化趨勢,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毋須訴諸暴力,但其社會危害絕不亞於暴力,故有必要將非暴力手段納入懲治範圍。但強調,非暴力手段必須是違反本澳法律的行為,即具有非法性。
法案建議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名。政府指出,教唆或支持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本身的不法性已經值得譴責,《刑法典》的一般規定不足以回應其嚴重程度,因此有必要獨立成罪,以應對嚴峻的新形勢及挑戰。
截取通訊法官審批
法案並建議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的行為人,修改為不再限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不論行為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不論行為人是澳門居民與否,倘符合所描述的犯罪行為,均適用第五—A條。境外組織、團體或個人參與其中,如符合該條規定同樣構成犯罪,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案並引入情報通訊截取的預防性措施,以收集威脅國家安全的預警情報,措施已為當前主要國家和地區採用。李靜儀指出,法案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制度在性質、目的、程序以及期間等均與《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規範的刑事通訊截取存在區別。政府強調,由於情報通訊截取同樣需要介入居民的通訊自由和秘密,因此法案建議必須維持由法官審批和監督全過程的傳統,以及准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在實施方式、程序、監督和權利保障等的規定,確保措施和所獲資料的處理或使用既符合法定目的,也使居民的權利獲得保障。
限離境設補償機制
法案建議引入臨時限制離境作為預防措施。政府指出,該措施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涉嫌人出入境自由施加的必要、適當和合理的限制,以防止涉嫌人進一步參與可疑活動,防控可識別的國安風險威脅,並促進涉嫌人配合當局調查搜證。由於臨時限制離境亦限制人身自由,為了在實現該預防措施的目的的同時,亦保障涉嫌人的基本人權,法案建議透過准用《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明確規範該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有針對的限制及保障。還建議金錢補償和損害賠償機制,以作為在法定情況下請求彌補損失或損害的依據。
秘密定義另法規範
立法會大會昨日花約三十分鐘完成全部條文審議,期間僅議員林宇滔提出兩條問題,分別關注與境外組織的交流及侵犯國家秘密犯罪的定義。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案條文完全不影響正常的對外交流,但若利用對外交流的名義實施第五—A條第一款的其中一項或幾項罪狀,就會構成犯罪。
黃少澤指出,國家秘密的定義將由正在立法會小組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規範,犯罪懲治與一般刑法基本規則一樣。關於職務犯罪,除過失犯罪外,其他全屬故意犯罪。若屬故意犯罪,一定是知道(資料)屬國家秘密才會構成犯罪,反之不知悉則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