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四十五至五十八個月
十人參與理大外暴動罪成
【中新社香港十六日電】二〇一九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十名男女於香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他們已認罪或被裁定罪成,案件十六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判刑,分別被判囚四十五個月至五十八個月不等。
本案被告依次為雷曉天、梅晉豪、吳卓泓、吳悅橋、柯俊明、安俊彥、潘伊晴、戴卓欣、王智勇、余嘉晴,同被控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吳悅橋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本案被告余嘉晴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九人則審後被裁定罪成。
案件十六日在區域法院宣判,十名被告分別被判囚四十五個月至五十八個月。法官在判刑時表示,判刑須考慮整體暴力行為,各被告須為暴動群體行為付上相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