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貨幣發行制度意見書
特首有權批示增發貨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貨幣發行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將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法案適用於澳門所有類型的法定貨幣,包括數字形式貨幣。
陳澤武表示,該法案為未來可能設立的法定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上的空間,屆時將視乎特區政府整體規劃政策及社會發展需要再行探討應用情況。關於貨幣發行及代理發行的條文,亦修改為“特區政府可授權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銀行,行使發行貨幣的代理職能”。
就貨幣的具體發行方面,在現行制度中,除了貨幣的面額、類型、特徵外,貨幣的數量也須以行政法規形式訂定。但該法案規定,貨幣的數量及後續增發由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快速回應不失嚴謹
陳澤武指出,委員會曾討論這樣是否降低發行程序的嚴謹性。政府解釋考慮到按現行規定,相關審批程序相對耗時,為確保流通貨幣的數量可於短時間內作補充,更好地回應市場的需求,故作出有關建議。強調在實務操作上,不論哪種許可方式,在前期的分析工作上,金管局會按既定流程,展開系統性檢視。委員會認同政府解釋。
發行貨幣的準備金方面,法案規定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但僅就代理發行實體交付準備金事宜作規定。實際上,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可直接發行貨幣,政府作為發行實體,在發行貨幣時也應具有準備金。法案新增一款,“發行實體須以等值的外匯儲備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以清晰體現有關內容。
個人免義務辨假幣
陳澤武又指,政府參考了香港及內地做法,要求發行實體或代理發行實體永遠承擔更換貨幣的義務。此外,在意見書內,政府再次表明立場,法案刪除“經濟參與人不得接收懷疑屬偽造的任何類型貨幣”的條文,考慮到普通商戶或個人不具有專業技能或經專業培訓辨識及鑑別貨幣真偽,因此法律不應要求其承擔拒收懷疑假幣的義務,為免影響澳門法定貨幣的流通力及法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