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報告冀明確鼓吹投白廢票罰則
審參選人資格倡設資審會
【本報消息】《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公佈,選管會在報告中提出多項問題及建議,供日後修法或選舉時參考和借鑑。當中,建議針對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訂定罰則。
總結報告指出,現行“選舉法”對於鼓吹或呼籲選民投票時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沒有定出明確罰則。選管會認為,有關行為的動機明顯是要擾亂選舉程序,破壞選舉公平,建議有關行為訂定罰則。
參選人須愛國者
總結報告提到,“選舉法”規定,選管會須審核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其中一項資格是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有關規定的設立,是要確保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必須為愛國者,這是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對特區的繁榮穩定及發展起積極作用。
由於這方面的審核程序涉及證據審查,加上選舉程序所訂定的行為期間相對較短,因此要求選管會在較短的期間內審核所有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或會妨礙其他選務工作進行。為確保被選出的立法會議員都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當局可考慮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
促清晰競選宣傳
總結報告指出,二○一六年修改“選舉法”時引入了第75-A及188-A條的規定,前者訂定何謂“競選宣傳”,後者規範由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起進入禁止宣傳期。在過往選舉中,出現有意參選的人士自行政長官公佈選舉日起便開始“宣傳”,有關行為不但妨礙選舉公平,亦對居民造成滋擾,部分居民甚至誤以為已踏入選舉宣傳期。為防止有關情況的出現,選管會認為有必要對“選舉法”第188-A條作出修改。
選管會認為,一旦提交了參選的申請及候選名單,儘管候選名單還未正式獲確認,但相關“準候選人”已清楚表明其參選意願,因此由此時起便不應作任何競選宣傳行為。亦即是說,在有關人士決定參選,並向選管會提交參選申請之日起,便一律禁止競選宣傳。選管會認為上述修改建議,較現行制度更為公平及合理。如同意上述建議,則要對“選舉法”第 188-A 條作出修改,將禁止宣傳期的起始日定為提交候選名單之日。
違規允警方取證
總結報告指出,考慮近幾屆選舉的情況,行為人會利用網絡平台作出違法宣傳行為。為確保選舉公平,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建議可考慮在“選舉法”中增加司法警察局在選舉期間的職權,允許司警局可針對在選舉期間透過資訊網絡平台作出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
此外,就是否延長票站開放時間,總結報告指出,根據“選舉法”規定,選舉日票站的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有意見認為,選舉日投票時間可作適當延長,如提早開放票站,讓一些輪班的選民可以有更好條件到票站投票。考慮到部分選民的需要,選管會對有關建議持開放態度。
無須延票站關閉
但選管會認為沒有必要延長票站的關閉時間,原因是按照過往經驗,票站關閉前一小時的投票人數較其他時段為少,延長投票時間是否有重大效益值得商榷,加上票站在關閉後隨即需要點票,如果延長票站的關閉時間,將有可能影響到點票工作順利進行,以及延遲公佈點票結果的時間。
特區政府表示,當局高度重視並將積極跟進總結報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不斷完善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優化選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