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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0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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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安法引兩預防性措施

宋碧琪(左)、李靜儀會後總結。

法案尊重傳統保障人權 一常會昨簽意見書

修國安法引兩預防性措施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及簽署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見書,將排期在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法案是基於“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兩大原則訂定,體現保障居民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

一常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委員會認同及支持“國安法”修訂,把法案提升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及核心法律,從而全面預防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法案是基於“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兩大原則訂定,體現對居民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她引述政府舉例,在“刑法規定”部分,如第三-A 條新增的“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嚴格遵循本澳刑法例外單獨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罪的行為的立法理論基礎、立法先例、立法模式和立法技術,致力在懲治犯罪和保障居民言論自由之間實現平衡。在“刑事程序規定”部分,專屬國安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大多透過準用其他現有法律針對特定犯罪行之有效的訴訟措施、手段或程序手續。

通訊截取針對情報

法案的預防性措施,建議引入情報通訊截取制度及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等。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通訊截取,與“通訊截取法”的刑事通訊截取的區別。政府解釋,情報通訊截取性質上是預防性措施,而刑事通訊截取是訴訟措施。情報通訊截取旨在獲得安全情報,一般情況下截取所得資料不得作為刑事程序的證據。

禁離境防風險威脅

委員會並關注修法建議實施的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政府解釋,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是新增的預防措施,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涉嫌人出入境自由施加的必要性、適當和合理的限制,以防涉嫌人進一步參與可疑活動,防控可識別的國安風險威脅,並促進涉嫌人配合當局調查搜證。

就特區政府的國安職責之一,包括可依職權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李靜儀指出,法案規定政府按專門法例規定履行相關的國安職責,政府表示會持續跟進有關配套立法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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