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
公眾活動須確保有序不違法
【香港中通社二十五日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二十五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無論是“五 · 一”遊行還是其他公眾活動,主辦方必須確保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能妨礙到其他非參與人士的權利及自由。
主辦方有責任
李家超重申,主辦人士有責任確保任何公眾活動有序、不違法進行。
表達意見的方式很多,若選擇這一方式,就要確保活動符合法律要求。他指出,警務處長在《公安條例》下有明確責任,包括需要考慮有關因素,從而決定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若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附加必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