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作出行政違法處罰
當局擬取消禁收假幣條款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續審《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總結指出,最新文本建議取消“經濟參與人不得接收懷疑屬偽造的任何類型的貨幣”條文。有委員持不同意見,擔心居民拒收懷疑假幣時,會否觸犯該法的其他條款?希望政府說明。
陳澤武指出,法案更名為《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就建議取消“經濟參與人不得接收懷疑屬偽造的任何類型的貨幣”條文,政府解釋是基於難以作出行政違法的處罰,且現行《刑法典》對於假貨幣轉手亦有規範。
在行政處罰方面,文本建議金融機構若違反金管局指引,可罰四萬至四十萬元。有金融界的委員關注行政處罰的條文會否過於嚴格,為何不能引入勸誡條文?希望政府清晰。
最新文本新增了酌科的處罰,罰款時將考慮以下幾點因素,包括犯罪違法行為嚴重性、造成的損害、違法者的過錯及獲得利益,違法者的經濟狀況及過往行為。最新文本亦增加了累犯、繳付罰款的責任等條文。委員會下月初將邀請政府代表共同審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