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被告判賠逾四億
【香港中通社十九日電】台北消息:八年前台灣發生的“八仙塵爆”案造成重大傷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受害者和家屬提起集體訴訟。法院今日判決,活動主辦方等被告應向九十八位受害者及家屬賠償四億餘元(新台幣,下同)。
二○一五年六月廿七日,新北市八仙樂園內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時發生塵爆並迅速燃燒,共造成十五人死亡、四百多人受傷,震驚台灣社會。
因受害者恐面臨巨額訴訟費用的壓力,事發一年後,台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九十八位受害者及家屬提起集體訴訟,請求相關責任人賠償二十六億元,至今歷時已近七年。
八仙樂園判免賠
根據法院判決書,“彩色派對”活動主辦方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營銷有限公司,以及活動負責人合計應賠償逾四點○五億元。至於提供活動場地的八仙樂園,法院認為園方僅出租場地,而非共同經營“彩色派對”,因此無須賠償。
刑事部分,活動負責人因過失致死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已於二○一九年入監服刑。
此外,台灣消基會代表其他三百三十七名受害者及家屬,提起求償七十二億多元的另一宗集體訴訟案件,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