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職安健修例
最高罰款升至一千萬港元
【中新社香港十九日電】香港特區立法會十九日三讀通過《二○二二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的最高罰款額升至為一千萬港元。
據特區政府公佈,香港過去十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二十宗,並且沒有下降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原因之一是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偏低,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也未能對違法者產生足夠阻嚇作用。
修例後,針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下的罪行,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並將其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定為一千萬元及兩年;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三百萬元及十五萬元;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現時的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與來自勞工界、工商界的立法會議員共同會見傳媒。
孫玉菡表示,這次修例是香港在職安健方面踏出重要一步,並體現香港多年來引以為傲的三方合作精神,即特區政府、勞方、資方攜手,為了香港整體利益和廣大“打工仔”的安全,求同存異,找到共識向前走,“這是我們進入良政善治新時代一個很好的示範”。
多名立法會議員也表示,這次修例是香港職業安全發展的里程碑,過程體現各方互相信任,希望未來繼續發揚這種良性互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