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法案擬七類地點是否足夠
二常會冀清晰禁帶武器範圍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舉行第二次內部會議細則性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禁止七類地點攜帶武器的條文,違反者最高處五年徒刑或六百日罰金,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法案規範禁止攜帶武器的範圍及解釋地點是否足夠。
禁帶地點較美國少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是次會議討論較多的是法案第九十五條在禁止地點攜帶武器的條文,違反會科處刑事處罰。
七類禁止攜帶武器的地點包括:宗教場地或其他即使屬暫時或偶然用於宗教崇拜的場地;體育場地,又或在進行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舉行集會及示威的地點,即使屬自發或未經許可舉行亦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設施、主權機關官方代表機構設施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設施;出入境事務站和機場、港口及陸路運輸樞紐設施的保安限制區;教育、醫院及監獄場所;娛樂、市集及市場的場所或地點。
陳澤武稱,委員會不清楚在進行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所指的意思;教育場所是否包括補習社、幼稚園等場所;又認為娛樂場所的表述較為廣泛,是否包括夜總會、桑拿等。
他又引述立法會顧問關注法案規範的七類地點是否足夠,如美國紐約洲的控槍法是包括法院、政府大樓、圖書館、出售酒精的酒吧或餐廳、公園及投票站等均禁止攜帶,關注是外國太嚴格還是本澳認為不需要,希望聽取政府說明。
清晰區分改裝業務
會上亦討論到會議討論到武器相關活動的准照,當中規範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的固有業務及補充服務,委員會關注到固有業務內容包括改裝及轉換,但補充服務亦有簡單改裝,如修改槍托或瞄準鏡,希望清晰立法原意是否要區分主要改裝為固有業務,簡單改裝為補充服務。
至於武器彈藥店經營人許可或准照廢止及拒絕續期或延期方面,法案建議如場所在一個曆年內連續或間斷對外關閉超過六十日,推定為業務終止。陳澤武引述顧問提到當涉及因不可抗力、公共衛生或天災水浸等情況下關閉場所,是否可上訴或推翻有關決定。
委員會下周二繼續舉行內部會議,料完成法案第一輪審議工作,之後政府與立法會顧問團召開技術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