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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2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與未成年人(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年齡規定)作出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或重要性慾行為,即使沒有採用暴力等手段,或即使該未成年人出於自願,亦會觸犯《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決罪的相關罪名。接下來的四個星期,小錦囊會為大家分別介紹屬於侵犯性自決罪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姦淫未成年人罪”、“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行為人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將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或在他們面前為重要性慾行為,且是直接向其為之,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三、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法典》第164-A條的“性騷擾"或第165條的“暴露行為”所指的行為、或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四、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上述第三點所指的行為,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條及第17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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