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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1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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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水爭議由獨任仲裁員裁決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 案建議適用於私人單位或共同部分引起的 滲漏水爭議

李靜儀(右)、宋碧琪。

政府解釋爲加快程序降低費用

滲漏水爭議由獨任仲裁員裁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委員會關注仲裁負擔。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在訂定費用時政府會考慮同類司法訴訟所需費用、居民承擔能力等因素,確保在合理範圍內。

科學裁決聽專業意見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閉門會議約兩小時。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法案建議仲裁庭由獨任仲裁員組成,並由仲裁機構任命。委員會關注仲裁庭為何由獨任仲裁員組成,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是為加快仲裁程序及降低費用。仲裁員費用未必非常低,例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便涉及三人的費用,人多費用自然增加。

政府代表又稱,雖然樓宇滲漏水涉及不同專業,但制度要解決的爭議相對單一,仲裁員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如檢測報告、調查證據等裁決,同時規範滲漏水檢測報告內容、合資格發出報告實體等。認為仲裁庭有一定科學依據作裁決,有需要時還可聽取撰寫報告的專業技術員意見,相信即使用獨任仲裁員,亦可令其公平、合理去審理爭議。委員會基本無異議,法案補充適用《仲裁法》,《仲裁法》除規定仲裁員權利、義務,亦有迴避制度等。

委員會亦關注仲裁負擔。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法案規定仲裁負擔包括仲裁員的費用、程序的行政負擔及調查證據。委員會關注政府將來會否訂定標準?政府回應稱會考慮,但沒有明確金額,費用不會較司法訴訟貴。委員會希望政府盡量考慮居民負擔,不希望太貴。

適用任何位置滲漏水

法案建議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應優先透過協商解決。委員會關注協商程序。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現實上較大比例是通過協商解決,法律上列明協商解決,但並非啟動必要仲裁的先決條件。

委員會又關注若雙方解決不到爭議要提起必要仲裁時,可能會涉及不同源頭,或如何找到明確責任人?政府代表稱,法案沒有區分私人單位或共同部分引起的滲漏水爭議,即任何位置引起的滲漏水爭議都適用於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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