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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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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水四爭議擬強制仲裁

宋碧琪、李 靜儀(右)。

政府冀透過滲漏水必要仲裁制度,加快滲漏水入屋難、檢查難的處理效率。

滲漏水四爭議擬強制仲裁

委員倡允私企檢測加快效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首次與政府代表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提及,當樓宇滲漏水對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根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第八一/九九/M號法令規定,衛生局及工務局可依法介入處理及進入大廈。

公權介入須謹慎

但李靜儀強調,由於涉及進入私人業權,故工務局及衛生局運用公權力介入時相當謹慎及克制,一般是已去到好差、好惡劣情況,如大廈爆污水渠嚴重影響公衛等,才會運用公權力介入。絕大部分樓宇滲漏水問題並未嚴重至危害公衛或人身安全,如一般滲漏水個案,只影響鄰里單位,就未必能透過上述制度處理。因此政府制訂解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

法案建議強制四種滲漏水爭議必須進行必要仲裁,包括:(一)入屋檢查;(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三)就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賠償;(四)在第一及二項所指情況下,因申請人進行的不當檢查或工程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賠償,並鼓勵雙方事前協商尋求解決方案。政府冀透過滲漏水的必要仲裁制度,加快滲漏水入屋難、檢查難的處理效率。委員會建議政府完善公權力介入滲漏水個案及滲漏水必要仲裁後的執行流程,以便盡快解決滲漏水問題。

保留滲漏水中心

政府並表示,立法後仍會保留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前期協調、滲漏水檢測及協助尋求源頭等,但不會介入仲裁程序。有委員關注滲漏水中心的個案多、檢測時間長,建議政府研究多運用私人市場檢測單位,加快檢測效率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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