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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29日
第B08版: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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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暴動囚卅六至四十五月

六人暴動囚卅六至四十五月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香港尖沙咀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事後七人被捕,案中六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廿八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三十六至四十五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十一個月。

七名被告年齡介乎廿四至三十五歲,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一名被告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其餘被告分別判監四十二至四十五個月。

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十一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涉案地發生示威,仍蓄意到場及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即使沒親自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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