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社法明年五月生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刊登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該法將會於明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託管不包括補習
法律內容明確定義教學輔助服務,包括提供託管服務,又或提供託管服務及補習服務,“託管服務”是指在課餘時間主要提供看管學生,提供學習空間的服務,亦可同時提供膳食、接送,以及組織和推動德育及社交的活動的服務,但不包括輔助其完成學校作業的活動。
家庭式補習免牌
此外,法案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准照發出及運作制度,但不適用於由學校提供教學輔助服務和家庭式教學輔助活動。“家庭式教學輔助活動”是指由家長組織並提供場所及不對外招生,且參與的學生人數不多於四人或學生全數居於同一住所的教學輔助活動。
法律訂明輔助中心不同職位人員的學歷要求,例如為小幼及初中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為高中學生輔導的人員就需要具備不低於高等專科學位或副學士文憑課程的學歷。託管員須具備不低於小學畢業的學歷或完成教青局認可的託管範疇的培訓。
須購民事責任險
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方面,中心須購買符合行政命令所定條件及保額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並向教青局提供相關證明;禁止中心在無有效保險的情況下提供服務,即使在准照或臨時准照有效期內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