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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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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教授:全面修訂國安法具三原因

澳大教授:全面修訂國安法具三原因

【本報消息】近日,立法會一般性審議通過了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社會廣泛關注。澳門大學法學院客席教授、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監事長趙國強接受採訪時認為,這次全面修訂《國安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最重要有三方面原因:理念的變化、形勢的需要以及程序法的配合。

理念的變化

趙國強表示,理念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從傳統的國家安全觀向“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轉化。傳統國家安全觀,強調的是國家的國土安全和軍事安全。但基於國際形勢的複雜性,國際上的反華勢力對我國的全方位滲透和破壞,傳統國家安全觀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國際形勢變化,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為此,二○一四年習近平總書記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二○一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的概念、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等。當國家早已適用“總體國家安全觀”來指導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等各項工作時,澳門《國安法》還停留在傳統國家安全觀的理念上,這顯然是不合適的。既然不合適,就應當用“總體國家安全觀”去指導《國安法》立法,大步跟上國家步伐。這是必須及時修訂《國安法》的最主要原因。

形勢的需要

所謂形勢的需要,趙國強認為,是指《國安法》必須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相適應,這一點從香港國安法產生的前後背景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自香港回歸以後,香港特區內部的“港獨”分子勾結國外的反華勢力“逢中必反”,阻撓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並利用法律上的空白,肆無忌憚地使用各種手段破壞國家統一和香港穩定,策動港版“顏色革命”,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從“佔中”到“修例風波”,讓人們明白了一個道理,即在特別行政區要制訂一部足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就一定要有的放矢,從特別行政區已經發生和將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出發,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屏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香港國安法,正是切中了“港獨”分子和國外反華勢力的要害,所以才能“一錘定音”,極大震懾這些反華小丑。

澳門二○○九年制訂《國安法》時,主要是嚴格對標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在內容上側重刑事實體法,當時具有重要意義。隨着澳門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現在該法的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必須參照香港國安法,從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體系作出必要的修訂和完善。這次修訂《國安法》增設了“刑法規定”章節,對標香港國安法規定,從實體法方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及其構成要件作出修訂。比如,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把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納入《國安法》保護範圍。比如,將“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手段從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修訂為“藉任何非法手段”。比如,為充分體現國家安全法益的重要性並參照澳門《刑法典》對犯罪預備的規定,明確規定對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處罰預備行為,等等。

程序法配合

趙國強表示,二十世紀以來,注重程序立法和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已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法治實踐的趨勢,程序法作為實體法的保障,越來越受到理論界以至立法者的關注,這在澳門刑事立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比如,針對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洗黑錢犯罪、恐怖主義犯罪、電腦犯罪,立法者都在相關單行刑事法律中專章規定了特別刑事訴訟規定或措施。

但是,現行《國安法》在刑事訴訟程式方面欠缺規定,不利於《國安法》的貫徹實施。這次修法增設了“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章節,在調查取證、審理制度等方面有配套性程序法來保障,都是注重程序法的體現。比如,“刑事程序規定”方面,就國家秘密的證明、對刑訴法典的准用、羈押、判決的通知及履行合作義務的特別情況等程序作了規定。

又比如,“預防性措施”方面,除了就相關程序作詳細規定外,還特別規定了“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和“提供活動資料”三種預防性措施。這些規定,是此次修訂《國安法》的一個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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