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生工作意外後的通知
小明在ABC超市做理貨員,他在搬運大件貨品時意外扭到了腰,由於沒有甚麼大礙,故小明並沒有告知老闆和就醫。兩天後,小明感到腰部十分疼痛,經醫生檢查後,認定腰部肌肉組織損傷和撕裂,需臥床休養一段時間。由於有關損傷是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小明便向老闆申請工作意外補償。然而,老闆以意外發生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作出通知為由,拒絕小明的申請。小明想知道澳門現行法律對此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其實,小明老闆所講的二十四小時內作出通知,是指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十八條對發生工作意外後向僱主作出通知在時間上所作的規定。有關規定主要分三種情況,包括:
1.在意外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遇難人(受傷的僱員)或其家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之人通知意外之發生,但當發生意外時該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之人在場或在上指期間內獲知發生意外者除外。
2.如遇難人的狀況或其他經適當證實的情況,不允許作上述通知,亦須在有關障礙結束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有關通知。
3.如侵害在發生工作意外之日後才呈現或獲認定,則二十四小時的期間由呈現,或認定之日起算。
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傷的僱員因沒有按照上述規定通知僱主實體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發生工作意外,從而導致自己沒有得到適當的治療,而且法院認定受害人的無能力係因未作通知而引致的後果,則受傷的僱員就不能獲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所規定的給付權。
對於小明的情況,其腰部疼痛的症狀是在工作意外發生兩天後才呈現並獲醫生認定,符合上述第3點所規定的情況。因此,小明可自症狀呈現或認定之日起計的二十四小時內,將發生工作意外的事件通知老闆,老闆並不能拒絕小明的申請,且須在收到小明有關通知後,向其提供法律所規定的補償,例如必要的診斷、治療以及金錢補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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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