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中有關保護和援助受害人的措施
上周提到,澳門已制訂《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而當中亦訂定“家庭暴力罪”。其實,《家暴法》除為家庭暴力行為訂定獨立的罪名外,也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訂定適當及足夠的保障,這亦是制訂《家暴法》其中一個目的。那麼,究竟《家暴法》有哪些保護及援助被害人的措施呢?今日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般保護措施
根據《家暴法》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應社工局要求,可按照家暴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的實際需要,向他們提供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包括:(一)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例如安排入住院舍);(二)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三)獲得緊急司法援助;(四)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以治療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五)協助就學或就業;(六)個人及家庭輔導;(七)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八)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護及援助措施。
警察保護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實體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了保障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應依職權及時採取必要及適當的保護措施。
有關措施尤其包括:護送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到醫療機構、社會服務設施,或返回事發地點、住所或其他地點,以便取回其物品。此外,警察實體亦可應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社工局的要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因應社工局或警察實體的決定,上述“一般保護措施”及“警察保護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
值得注意,為及時和切實地幫助受害人,法律更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實體對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援助時,無需界定有關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就已經可以提供保護和援助。至於家暴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則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相關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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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