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度佳節勿擾人
又到聖誕!又到聖誕!聖誕節即將來臨,大大小小的活動一浪接一浪。但是,大家必須謹記,與親朋好友過節固然高興,但不要產生過大的聲浪,因為除會影響他人外,亦可能會違法。今天小錦囊會為大家重溫《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關於在家中和公共地方產生噪音所作的限制性規定。
在住宅樓宇,根據《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七條規定,每天晚上十時至第二天上午九時,不得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尤其娛樂活動及使用樂器。在同一時段,亦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
在公共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第十條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十時至第二天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晩上十一時至第二天上午九時,不得發出騷擾噪音,但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則除外(例如: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獲行政長官例外地許可舉行的表演、娛樂或類似活動)。
而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上述規定的遵守情況,違反有關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環境保護局可對行為人科處一千至二千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 / 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七、八、十及十二條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