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核檢只須符目的地要求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 / 2004 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第632 / A / SS / 2022號公告,自今昨日起,經任何口岸離境的人士,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只須符合目的地要求;若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則無須出示;並呼籲居民出行前留意及配合目的地的核酸檢測證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