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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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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暴力罪”規定

關於“家庭暴力罪”規定

聯合國大會決議設立每年的十一月廿五日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國際日,作為反抗婦女暴力問題的紀念日。澳門亦已就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行為專門制訂《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家暴法),當中訂定了“家庭暴力罪”。以下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家庭暴力罪”?

根據《家暴法》第18條的規定,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便會構成“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罪”中所指的親屬關係和等同關係的人包括哪些?

親屬關係的人包括:(1)基於婚姻、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或姻親(如老爺奶奶、岳父岳母)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2)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或姻親(如姑奶、叔仔)而建立的關係。

等同親屬關係的人是指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他們之間的關係類似親屬關係,包括:事實婚的關係;前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指兩人既非夫妻也不存在事實婚,但有共同的子女需要照顧);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不屬上述親屬或等同關係,但在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或因年齡、精神缺陷等而特別脆弱的人。

“家庭暴力罪”訂定了甚麼處罰?

1,一般情況下,可對實施“家庭暴力罪”的行為人判處一至五年徒刑。

2,如果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尤其包括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等,行為人可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3,如果作出上述第1點及第2點的事實而導致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十二年徒刑。

4,如果因實施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對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學校的附近範圍;禁止持有特定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從事特定職業;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更甚者,基於家暴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法院可判處行為人禁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一年至五年。

最後,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罪”屬公罪,即有關行為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院也會主動展開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16號法律第4條、第18條至第2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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