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四旬舊樓八成業主可啟重建
【本報消息】備受社會關注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昨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法案以單棟舊樓重建為主軸,但亦不妨礙片區內多棟舊樓合併重建。重建業權的百分比分為三項,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的最低重建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最低重建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重建的殘危樓宇最低重建百分比為百分之六十。法案自明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明年六月生效
法案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昨引介法案的重點時介紹,“都更法”適用範圍涵蓋各類用途、不同等級的樓宇,既規範單棟舊樓的重建,亦容許片區內多棟樓宇合併重建。但是,不包括單一業權的單棟樓宇重建、亦不包括由分層建築物重建為單一業權的建築物。若一棟分層建築物與另一棟單一業權的樓宇合併重建為分層建築物,則可適用“都更法”的規定。
陳澤武表示,舊樓是否重建由樓宇業權人決定,屬業權人自身的意願,都更公司將按政府政策實施都市更新的項目,強調都更公司不會以收購業權的方式參與重建,不過,法案並沒有排除都更公司成為舊樓重建實體的可行性。政府解釋,倘出現急需開展舊樓重建的極端情況,都更公司會審慎運用參與重建的權力。
尊重業主意願
法案訂定啟動舊樓重建的程序及強制參與重建業權的最低百分比,舊樓小業主之間可商談是否重建,並初步計算啟動重建程序的業權百分比及重建費用。強調法案以尊重業權人的意願為原則,並透過必要仲裁制度,審視佔多數的業主提出的重建方案對被參與重建的小業主是否公平。
法案規定的必要仲裁分為兩類,包括解決執行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必要仲裁,及執行重建協議爭議的必要仲裁。針對必要仲裁,可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具中止的效力。而仲裁負擔,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政府指出,無論指定哪一間仲裁機構進行必要仲裁,構思上都不會讓有關的收費過高,因涉及公共利益的因素。法案並建議有意舊樓重建的小業主,在取得最低重建百分比的業權人同意後,可以重建方案為基礎,透過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等。
毋須另設部門
立法議員林宇滔建議由政府行政部門專責處理和協調都更事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認為毋須另設部門跟進,指出樓宇重建是相當複雜的過程,涉及不少法律程序,而都更公司、公證署和工務局等部門均可在各自權限內作出協調,例如有都更個案在登記等方面出現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跟進。
林宇滔建議縮短每五年檢討的時間。張永春表示,樓宇重建過程至少需二至三年,希望法案檢討時能有個案作參考,以便掌握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思考解決方法,因此建議每五年一檢。強調若都更過程中發現阻礙重建的嚴重問題,都可啟動檢討程序、局部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