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在澳逾期逗留人士的後果
甲明知其朋友乙在澳逾期逗留,但他考慮到乙在澳門沒有地方居住,所以答應了乙的要求,免費借出自己其中一個單位給乙居住。甲的行為有沒有問題?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地方、建築物、車輛、船舶或不動產,或不動產的單位、房間或附屬部分供該人支配或佔有,使該人獲收留及留宿者,有關行為將構成“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罪”(俗稱“收留罪”),最高可科處兩年徒刑。
所以,甲明知其朋友乙在澳逾期逗留,但仍將自己其中一個單位借給乙居住,即使甲沒有收取任何利益,亦會觸犯上述規定。此外,如果甲有收取酬勞或租金等作為回報,根據同一法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更會被科處二至八年徒刑。
值得注意是,“收留罪”其中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被收留的人是非法入境或處於非法逗留狀況下,仍然作出收留行為才屬犯罪。以上述例子為例,假如甲誤以為乙是合法留澳,或者乙曾向甲出示自己偽造的合法逗留澳門的證明文件,那麼,甲的收留行為就未必構成“收留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