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經營業務法擬月中交立法大會審議
博企可爲賭客設專戶存款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細則性審議《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的最後文本,但仍有字眼需要修改,爭取下周五前簽意見書,可趕及月中提交大會審議。
中介不可代客存款
陳澤武表示,法案有兩項重要修改,其中一項是法案建議承批公司可為博彩者開設專有帳戶,存入籌碼或用於博彩的款項,包括為存放的目標而暫時接收博彩者的現金或有價值證券的情況,提供服務需遵守預防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法律規定,要清楚識別存放主體及保留適當記錄,可能是身份證、護照等。博彩中介及合作人亦可以用專有帳戶存放用於其業務的籌碼或款項,即只可存放自己的資金或款項,並非博彩者的籌碼或款項。
非法吸存可囚五年
不法存放罪方面,法案建議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的行政機關人員、代表人或聽命於該等機構的代表人,又或合作人,在從事業務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處二至五年徒刑。承批公司的行政機構成員、代表人或聽命於公司的代表人,執行職務時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亦會處二至五年徒刑。
陳澤武指出,政府希望清晰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為分別處於行政處罰及徒刑,故作出重要修改。法案建議,若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博彩者籌碼或款項,處以行政處罰,但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亦非博彩中介、合作人業務所需的資金或款項則構成犯罪。
賭客所存需爲博彩
此外,法案建議,如博彩中介、其董事、合作人或該博彩中介在娛樂場任職的員工,在娛樂場接受他人存放的款項或籌碼,僅當該等籌碼或款項用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得的款項,才視為娛樂場進行的活動。在判斷存放存款或籌碼是否用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時,尤其要考慮承批公司的博彩記錄或兌換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