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官依職權裁定給予受害人作出彌補
之前提到,如果有關損害是因為他人犯罪所造成,受害人要追討民事損害賠償,都要在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又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提出。然而,倘若受害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提出賠償請求,是否等於不會獲得任何賠償呢?
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如受害人沒有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則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即使有關刑事判決為無罪判決,法官亦須在判決中裁定給予一金額,以彌補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一、該金額係為合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須裁定者;二、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三、從審判中得到充分證據,證明依據民法的準則而裁定給予的彌補的前提成立及應裁定給予有關金額。
例如甲故意毀損了乙的車輛,觸犯了《刑法典》第二百〇六條“毀損罪”,但乙在追究甲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民事損害賠償(例如維修車輛的費用)的請求。對此,法官對該刑事案件作出裁決時,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依職權在判決中裁定甲須向乙賠償某個金額,從而彌補乙的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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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