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追討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
相信大家都知道,當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方作出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民事損害賠償的追討都會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過,如果有關損害是因為他人犯罪所造成,受害人要追討民事損害賠償,一般都要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今天將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條(依附原則)的規定,以一犯罪的實施為依據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這規定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不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有例外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一、自獲得犯罪消息時起超過八個月未提出控訴或刑事訴訟程序無任何進展;二、刑事訴訟卷宗已歸檔或追訴權在判決確定前已消滅;三、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即對於半公罪及私罪的案件);四、控訴時尚無損害、未知悉損害或未知悉損害的全部範圍;五、因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所提出的問題導致不能作出嚴謹的裁判,或該等問題可能產生某些附隨事項,使刑事訴訟出現令人難以容忍的延遲,刑事判決並未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作出決定;六、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是針對嫌犯及其他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或僅針對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而嫌犯被誘發作為該訴訟的主參加人;七、刑事訴訟是以簡易程序、簡捷程序、最簡易程序或輕微違反程序的形式進行的。
值得注意,在非經告訴(半公罪)或自訴(私罪)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情況下,有告訴權或自訴權的人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會等同放棄告訴權或自訴權,即是說,受害人不可以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第61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