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三億被指大搞權錢交易
遼政協原副主席劉國強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八日電】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八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國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劉國強生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遼寧本溪人,工學碩士,高級工程師。他在退休三年多後被查。二○二一年一月,官方通報,劉國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毫無規矩意識,盲目聽信‘政治騙子’,花費巨資跑官買官被騙”、“毫無紀法觀念,在分管領域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等。
法院審理查明,二○○六年至二○一六年,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獲取財政資金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二○○八年至二○二○年,劉國強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三點五二億餘元人民幣,其中四千九百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劉國強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劉國強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