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定義範圍
“國家秘密”納立法計劃
【本報消息】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日前公佈,社會普遍支持修法。公眾及法律界均有意見認為,要明晰國家秘密的定義及範圍,以便判斷何者屬於國家秘密。
政府回應指出,“國家秘密”擬由未來的《澳門特區保密制度》定義,該制度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稍後將提交法案,故《維護國安法》將不再定義。
文本建議,“國家機密”提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並將該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意見普遍支持完善題述犯罪並認同文本建議內容,個別意見提出能接觸到“國家秘密”的必然是特定機構的人員,故應由機構內部規章處理,毋須透過法律規範。
正視損國安利益
亦有意見建議題述犯罪僅處罰故意洩密的行為,不應處罰過失洩密的情況。政府回應指出,基於現實中往往出現行為人未必具有與保有國家秘密相關的特定身份,卻故意非法公開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到該秘密的情況,無疑損害國家秘密所承載的國安利益,有關不法行為不能不受到刑事制裁。
助發揮切實作用
調整犯罪主體界定方面,建議將“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表述,調整為“組織或團體”,“外國”的表述調整為“澳門特區以外”。意見普遍認同調整,指出因應近年鄰近地區發生的危害國安事件中,涉事外地組織不一定是政治性組織,認為此一調整能讓《國安法》發揮切實作用。
有法律界建議在修改第七條的主體規定時,考慮包括無法律人格的組織或團體。政府回應指出,隨着安全形勢和犯罪手法不斷變化,與境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繫而危害國安的組織或團體,不一定具有政治性,也可是無法律人格的實體。 並且,境外敵對勢力既可能來自外國,也可能來自其他地區。
防境外敵對勢力
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方面,有法律界意見建議將現行《維護國安法》第七條規定的聯繫方式修改為多種的“聯繫”方式,且必須防止有人借“聯繫”為名,但實質招攬本澳居民前往外地參加旨在損害國安及“煽動叛亂”的培訓。
民間交流憂觸法
有不同意見憂慮這項修訂影響本地民間社團或傳媒機構與外地的正常交流,甚至或因而觸法。政府回應指出,“聯繫”在《維護國安法》中具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將來修訂亦會循現時的立法技術,盡數列舉“聯繫”這一刑事不法行為的具體表現,相信任何人或團體皆能按條文規定辨識。
意見又指,有關法律規定並不影響居民或團體與境外人士或組織團體建立的任何合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