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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9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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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安法無損言論自由

對於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有意見認同引入措施有助維護國安執 法部門偵查犯罪。

懲治“教唆支持叛亂”遵先例嚴解釋

修國安法無損言論自由

【本報消息】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提到,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個別意見認為“教唆”或“支持”定義空泛,憂“以言入罪”,限制言論自由。

政府回應表示,是次修法僅建議把涉及“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活動的教唆或支持行為獨立成罪處罰,從無建議變更刑法既有界定,故對有關行為不存在隨意解釋的可能,遑論會收窄居民言論自由。

懲處背後犯罪

諮詢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有意見指出,二○一九年鄰近地區發生的“連串暴動”,出現境外勢力作出的教唆及幫助行為,因此,把教唆及幫助叛亂的行為獨立成罪,確有必要性。

有司法界意見指出增訂題述犯罪可懲處特定人士在“非公開”、“私下”、“非經社會傳播媒介”情況下教唆他人實施叛亂的行為,完善現法不足。

政府回應指出,由於“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活動是最嚴重的國安罪行,針對最嚴重的三種國安犯罪,政府建議在不違背本澳的刑事政策前提下,遵從已有先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把公開的教唆他人犯罪行為獨立成罪,以及現行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七條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獨立成罪等規定,例外處罰作出教唆或提供幫助的人。

收情報非監控

對於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有意見認同引入措施有助維護國安執法部門偵查犯罪。部分意見指,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侵犯隱私,甚至認為措施容易被濫用,對居民肆意監控。

政府回應指出,針對廣泛而隱蔽的國安威脅,透過“情報通訊截取”針對特定人作預警情報搜集,是重要的預防工作,已形成國際慣例。

惟需要強調,“情報通訊截取”不能用於國安案件的刑事偵查,相關罪案調查取證,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所規範。

由於“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同樣需介入居民的通訊自由和秘密,實施該措施的條件和對象定必受到《維護國安法》所約束。就該措施的許可決定權屬於具權限法官,且措施全過程皆受到司法監督。

限離境防毀證

意見普遍認同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認為該措施可有效避免危害國安的犯罪分子逃脫及消滅證據。政府表示,引入該措施主要考慮到國安犯罪案件的特點,在未有條件刑事調查前,有需要就可識別的即時安全風險威脅,針對一些有跡象參與國安犯罪的人採取措施,適度、合理地限制他們出境,既可消除威脅,二可避免原應取得的證據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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