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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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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行為可構成犯罪(二)

《刑法典》全文

威脅行為可構成犯罪(二)

上周小錦囊介紹了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典》所規定的“恐嚇罪”。今日小錦囊將繼續為大家介紹另一種威脅行為可能會觸犯的罪名——“脅迫罪”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一四八條的規定,只要有人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他人容忍某種活動,將會觸犯“脅迫罪”。

在上述規定中,暴力可以是對被害人的人身或精神施以暴力;重大惡害相威脅主要是指對被害人可造成重大的傷害後果作威脅,例如以公開被害人裸照作威脅。但不論以暴力,又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如果因此而強迫他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都會觸犯“脅迫罪”。例如甲以公開乙的裸照作威脅,強迫乙簽訂借據,甲便可觸犯“脅迫罪”。

對於觸犯“脅迫罪”的行為人,如罪名成立,一般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而“脅迫罪”屬刑法上的“公罪”(但如屬配偶或父母子女等之間的脅迫行為,則屬“半公罪”),只要被害人報警或檢察院藉任何途徑獲悉犯罪消息,檢察院就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行為人提起“公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作出的脅迫出現下列情況,則會觸犯“嚴重脅迫罪”,包括:1. 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相威脅;2. 公務員嚴重濫用當局權力;3. 因該脅迫引致被害人或惡害所針對的人自殺或試行自殺。行為人將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一四八條及第一四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2022-10-30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223979.html 1 威脅行為可構成犯罪(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