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車手”有刑責 勿貪“快錢”做幫兇
問:近日我在網上看到有標榜“事少錢多”的兼職,只需在家中用公司提供的信用卡資料到網上購物,並將買到的商品交予公司,便可獲報酬,這類兼職有問題嗎?
答:從本局近年偵破的情節類同的案件顯示,這些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在網上購物的情況,大多是犯罪集團以不法手段盜取他人信用卡資料,並將之交予下線(俗稱“車手”)並進行網上購物,或要求將信用卡資料綁定手機平台帳戶來購買遊戲道具,最終令案中卡主蒙受損失。
上述情況已觸犯了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1條規定的“電腦詐騙”罪,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如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超過三萬澳門元,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若有關損失超過十五萬澳門元,行為人更可被處最高十年徒刑。即使行為人僅參與利用這些信用卡資料進行購物的環節,但因有份參與犯罪而成為共犯,按法例也須負上刑責。
司法警察局呼籲,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切勿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進行消費交易,在找兼職時亦須特別小心,不要因招聘廣告吹噓入職門檻低、待遇優厚而降低防罪警覺性,避免被不法份子利用參與犯罪,若誤墮法網,將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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