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貨不對辦”可以怎樣?
消費者如果購買的消費品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行使甚麼權利呢?今天小錦囊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可在無須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經營者對該消費品進行維修、予以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但消費者須證明商家須負上相關責任所取決的其他前提條件,例如須指出不相符、不相符於交付已存在、已造成的損害及當中的因果關係等。
不過,雖然消費者可行使上述所指任一權利,但該權利的具體行使屬下列情況則除外。
一、該權利的具體行使屬不可能。例如消費者購買了一塊玻璃鏡,但收貨時發現玻璃鏡中間部分已破碎,由於已破碎的玻璃不可能維修,如果消費者因此要求經營者維修,便屬不可能,故消費者只能要求更換。
二、對經營者的要求不符合比例。例如某汽車出售時已標示輪圈可選擇黑色或白色。消費者選擇了白色後,發現交車時卻是黑色,原則上商家只須更換便可合理解決問題。所以,如果消費者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則屬要求不符合比例的情況。
三、按一般規定構成權利濫用。例如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摩托車有一輕微的花痕,商家最合理的解決辦法是修補有關花痕,但消費者認為這是與合同所載的品質不同而要求更換整部摩托車,便屬權利濫用的情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