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安全誰有責?
本澳樓宇老化問題越趨嚴重,據統計,逾三十年樓齡的樓宇有近四千八百幢,佔全澳樓宇三分之一。當中近一千七百幢有結構老化問題,惟強制驗樓至今未能從法制上確定下來。八月中實施的“都市建築法”有規定維修義務,惟功效暫未彰顯,相信需有待加強普法推廣。
小城開埠數百年,新舊城區混雜,舊樓隨處可見。部分舊樓缺乏維修保養,狀態一日比一日差,即使部分已經局部倒塌,經清理及評估後,貼出公告要求業權人盡快處理已成“例行公事”,奈何業權人一直不處理或聯繫不上業權人。倒塌的碎片或斷木則一直留在建築物內,好天曬、落雨淋,孳生蚊蟲惹來投訴後,相關部門又再派員到場評估,若無安全危險又再貼公告要求業權人處理。重覆的程序、循環的問題,面對這些嚴重老化的舊式樓房或殘危樓宇,到底當局是否束手無策?
定期維修保養大廈是每名業主應盡的責任,尤其是一些嚴重老化的舊式樓房,業權人更應要重視維修保養,不應每次都待倒塌過後甚至傷及人命,才予重視。新建築法生效後,當局應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居民認識自身義務,做好大廈的維修保護。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