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拒作證判監九個月緩刑兩年
太陽城前會計上訴減刑判敗
【本報消息】去年十一月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被捕後,太陽城眾多員工相繼受查,今年一月一名會計接受檢警詢問時,因無合理理由拒絕作證,被初院判處一項“作虛假之證言罪”成,監禁九個月,緩刑兩年。
她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提出原審法院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並要求減刑。中級法院早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怕負刑責拒作證
該名會計主要負責客戶間帳戶資金轉移,今年初到司警局協助調查,當時帶同律師,並已從新聞報道獲悉周焯華案件,多次向司警聲請成為嫌犯,並拒絕回答問題,及後主任檢察官拒絕讓其成為嫌犯。在以證人身份重新接受詢問時,仍以對自身不利、可能要負上刑責為由拒絕作證。主任檢察官多番警告仍無效,故將她以現行犯拘留。初院今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作虛假之證言罪”罪成判決。
作證是居民義務
針對該會計的上訴,中級法院今年七月作出判決,判詞最近上網。裁判書製作法官周艷萍指出,作證是每個居民的義務,居民透過如實作證為實現社會公正作出應有貢獻。假設證人本身是案件的共犯,只是還沒被發現,而作證很可能因此“自我揭發犯罪行為”,反過來被追究犯罪,其可以拒絕回答問題。但並非每個問題都會有這種風險,因此只能針對某個問題拒絕回答,不可以全部問題都拒絕回答。
上訴人被邀請協助調查時,並無犯罪跡象,故不能夠宣告成為嫌犯,亦不能因擔心受到牽連,僅以工作職務為理由全盤拒絕作證,這不是拒絕回答問題的合理理由。周官基於已證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故意犯罪,原審法院量刑也無不適度,沒有減輕的空間,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助審法官存異議
案件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不同意大多數意見,在表決聲明中指出,上訴人從事會計,很難避開其老闆涉及罪名的具體事實。蔡官指,“拒絕作證罪”屬不作為的罪名,行使“不自我歸罪”權利可視作拒絕作為的理由。並只有聲明人本身才知道是否存在“自我歸罪”的情況,作為詢問者不能以其主觀的判斷確定是否存在那種情況。他認為,行為人確實遇到了法律規定的可以有效主張不作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
至於周焯華等廿一人涉及犯罪集團、不法賭博的案件,初院將在十月十日(下周一)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