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力度難計算
內地男星李易峰涉多次嫖娼的劣行曝光之後,不僅失去了人身自由,經濟懲處亦隨即顯現;他主演的的電影,可能上映無期,而跟他合作過的大品牌亦都紛紛割席。人民網亦發表評論文章,建議當藝人形象崩塌後,除了道德譴責和行業懲戒外,還應提高其違法成本,使其承擔巨額的經濟賠償,讓他們“輸不起”,才能更有效地以儆效尤。
的確,經濟懲處可以說是最具實際效用的懲罰方法之一,但當中的懲處力度該如何着力,又是另一難題。如在代言品牌方面,因為代言人出事有損形象,確有可能拖累品牌的形象甚至拖低營業額,但要是該段期間本就生意淡靜,商人要是將這段期間的生意“損失”,都歸咎出事代言人、要求索取賠償的話,代言人工作隨時等同一個陷阱,不僅工作過後不能支薪,甚至還要“嘔凸”,試問誰還敢做代言人?
至於在影視製作方面,如一部投資億元的電影,主角只領取一千萬元片酬,但因被揭嫖妓劣行拖累電影最終無法上映,那麼該藝人到底應賠上已收取的一千萬元片酬呢,還是整體的一億元投資金額呢?原則上,既然只收取了一千萬的片酬,賠還同樣的數目算是基數,但投資方則確實付出了一億元,哪怕收回一千萬片酬,投資方仍然蝕了九千萬元,這筆數目又該如何追討?總不能一句“遇人不淑”就要花上九千萬元的代價吧。另一方面,即使藝人有條件收取千萬的片酬,但不等同有財力付出億元的賠償,如此一來,等同迫使該藝人破產,連已收取的千萬片酬都不用償還。
巨額經濟賠償雖然能收到一定的阻嚇作用,但力度、方針及比率都必須有詳細的指引,不然的話,就可能出現一人犯事,全家受罰的情況。
娛 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