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改應加強防範外部勢力干涉
一、修改澳門國安法的外部形勢背景
為甚麼要修改澳門國安法?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問題。事實上,當下澳門的周邊形勢和國際形勢都在發生變化,“一國兩制”的發展前景面臨很大的挑戰。“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國彰顯大國實力,彰顯國家統一決心、意志和能力的偉大創舉,獲得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正面臨更複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能置身事外。當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享受到國家繁榮富強帶來的巨大經濟發展紅利的同時,也需要意識到國家和澳門的安全形勢已發生深刻變化。國家已應形勢在二○一五年修改《國家安全法》,澳門亦需要與時俱進,適時修改澳門國安法,並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修法的指導思想,補齊相關法律制度的短板,這是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的必然要求。
二、對“加強防範外部勢力干涉”的理解
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責任,澳門透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四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偉大的經濟成就和社會發展成就,但是改革開放本身就是打開國門和世界各國交往交流的過程,好的東西會進來,蒼蠅蚊子也會進來。尤其是港澳地區,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窗口,從某種程度來說,所面對的國際形勢比內地還要複雜。因此,這次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總共五個修改方向,其中之一即“加強防範外部干涉”。
在“一國兩制”之下,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務是我國的內政,不受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隨着經濟全球化和網絡時代的到來,國家安全威脅已經發展到社會、經濟和網絡等非傳統領域,外部勢力有更大的操作空間干預澳門內部事務,或者利用澳門進行分裂、顛覆、滲透或破壞國家的活動。但是,澳門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已經嚴重落後於當前的形勢,法律所定的犯罪主體範圍、不法行為種類都過於狹窄。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複雜形勢。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甚麼是“外部勢力”?這並不是國籍概念,亦非純粹的地域概念。新形勢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團體,也可以是非政治性團體或組織,比如學術機構、NGO。就中國改革開放幾十年的經驗而言,某些著名的外國基金會對中國的敵意由來已久,其所資助的活動亦有較多是旗幟鮮明干涉我國統一台灣立場,或者反對我國西藏、新疆民族政策。另外,亦需注意一些隱蔽性較強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比如以公司形式註冊,表面經商實際上在收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社會、科技情報。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規定了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一犯罪行為由現行法律第七條予以規範和制裁,但是,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主體未必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可以是公益基金會、NGO、公司、非政治性社團,甚至也可能是個人。在網絡時代,一個網絡群組可以發揮非常重要的發起、串聯、煽動、組織等傳統政治組織或團體才有的功能,香港修例風波中的某些網絡群組即為實例。當前快速發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形勢已遠非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所能涵蓋和有效規範。
三、加強防範外部勢力干涉不會影響澳門對外正常交往
為防範外部勢力藉表面正常的活動暗中策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或扶植危害國家安全的團體或個人,澳門的國家安全執法機構需要在法律賦權和保障下開展相關情報收集和財富調查工作。我們建議此次修改時增訂“提供活動資料”的措施,經保安司司長許可,有關實體或個人有義務應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的要求,提供必要資料,例如在澳門的成員身份資料、在澳活動資料、在澳所有收支明細等。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上述義務不適用於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享有外交特權的主體,即外交或領事代表、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的其他人員、領館轄區在澳門的外國領事機構及其他駐澳門特區的官方機構的僱員,以及其他在澳門特區依法享有特權或豁免的實體或個人。總而言之,上述加強防範外部勢力干涉的修法措施,並不會影響澳門對外正常交往。澳門的國際形象在修法後將一如既往開放、和諧、包容、穩健,國家也會全力支持澳門繼續保持繁榮穩定。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副秘書長
沈雲樵